简介: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,一般不会誓约房屋状况、面积、交房时间、债权人赔偿金等。那么,在开发商债权人的情况下,消费者(业主)应当如何维权、如何计算出来开发商的赔偿金问题呢?下面,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! 2007年9月10日,王女士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,双方誓约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共149.95平方米,其中套内面积120.50平方米,分摊建筑面积29.45平方米,房价总金额为35.8万余元,交房日期为2007年7月31日。合约中同时誓约,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远超过3%时,绝对值远超过3%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归还买受人;在出卖人逾期交房90日后,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缴纳已交付给房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。
但是在合约签定后,被告直到2010年7月13日才通报原告收房。同时王女士在查阅房屋时找到,房屋面积显著大跌,并且房屋结构也再次发生较小变化,房屋西边的通风窗户及阳台全部被削减掉,房屋整个客厅和餐厅通风和通风质量显著上升,进门必需熄灯。
经查找到,被削减的空间被被告改建成商场的电梯机房,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。经检测,牵涉房屋合约誓约的建筑面积为149.95平方米,评估对象实际建筑面积为123.95平方米,两者差距26平方米。
【法院裁决】 法院指出,原、被告双方在买房时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地。经评估,房屋面积与先前合约中誓约面积差距26平方米,原、被告双方回应差距面积皆无异议。此差距面积早已多达法定最低标准的3%即4.5平方米,被告此不道德显著违背合约誓约,即蓄意债权人,所以被告应该分担违约责任。最后,法院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,判令开发商归还房屋大跌面积3%的房款23850元、赔偿金远超过房屋大跌面积3%的价款总计148135元和逾期交房、办证违约金61583元。
【小编评析】 对于开发商蓄意债权人,如何赔偿金才能反映出有公平公正?我们指出,应当维护作为弱势方消费者的利益,上述法院的裁决也正是反映了这一原则。关于上述案件的裁决和赔偿金计价问题,从法官的裁决中可以显现出,在关于大跌面积赔偿金问题上,对于在法定标准3%之内的面积,按照现时售价5300元/平方米展开归还价款(5300元/平方米×4.5平方米=23850元);考虑到房屋早已贬值,现时售价相比之下小于合约价格,依据合同法公平原则的精神,按照原价2300余元展开双倍赔偿金已无法几乎填补原告的损失,根据王女士所在当地实际,在法定标准3%之外的面积亦须按照该房屋现时售价的130%展开赔偿金(5300元/平方米×130%×21.5平方米=148135元)。而关于原告所诉其他损失(通风、通风、噪音、精神损失费)部分,因房屋面积显然大跌较小,严重影响了房屋的通风、通风,房屋隔壁的电梯间不会产成一定的噪音,直接影响原告的长时间生活。因其实际损失无法计算出来,所以考虑到原告从精神、生活等各方面受到的损失,案情中法官判断赔偿金金额亦须订为60000元。
至于逾期办证和逾期交房的问题,被告应该分担涉及违约责任,按照合约誓约缴纳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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